栏目列表
友情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株洲国投集团 关于印发《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1-10-27 被阅读: 发稿人:admin
株洲市国投集团不动产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动产是拥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土地及房屋、在建工程和实际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第四条  不动产的购建、经营、担保、处置等属于不动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不动产管理具体包括实物管理、权证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集团本部资本运营部为集团本部不动产管理部门,一级子(分)公司为本单位和本单位所辖全资、控股企业及受托管理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不动产的购建、经营、担保、处置等行为,应有完善的决策流程。具有园区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资质的一级子(分)公司的不动产经营、处置相关事宜按照各企业内部决策流程进行,无需另行上报。具有担保资质的公司对于担保抵押财产处置、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对于不良债权处置相关事宜按照各企业内部决策流程进行,无需另行上报。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动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管理部门(单位)是不动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不动产权属、合同、台账管理
第八条  对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证的权利人应变更而未变更的不动产,集团本部应做好或督促做好产权证的办理和权属的变更工作,进行规范的产权管理,做到产权清晰,防范产权纠纷和资产损失。
第九条  集团本部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应上交给集团本部资本运营部统一建立台账,进行保管。一级子(分)公司产权证自行保管。集团本部委托管理的资产的产权证由被委托单位保管。
第十条  集团本部不动产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合同、购置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统一在集团资本运营部备案,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跟踪合同执行情况。一级子(分)公司不动产的相关合同自行负责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并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应将不动产数据统计工作落实到专人,按照要求及时整理收集信息并汇总至集团本部资本运营部。不动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基本情况(面积、位置等)、相关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期限、租金收益收取情况、其他约定执行情况)、不动产抵押情况等。
第十二条  资本运营部、一级子(分)公司专门人员要做好数据维护更新工作,不动产发生增减变动、使用情况及租赁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相应数据更新,确保相关数据实时、准确、真实、完整,发挥信息对管理决策的支撑作用,实现集团本部对不动产全覆盖、信息化、动态化监管目标。
第十三条  一级子(分)公司的不动产数据统计台账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每季度到集团资本运营部备案一次。
第三章    不动产经营
第十四条  不动产租赁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公开进场竞租,提高集团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公开进场竞租条件及经批准同意不进场竞租的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不动产租赁按照市场化原则,出租主体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参照近3个月内的租赁市场行情制定价格。不动产租赁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租赁合同中原则上须有按递增比例逐年调整租金的约定,递增比例根据租赁市场行情、银行利率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的不动产,租赁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管理部门(单位)应负责所保管使用的不动产维护保养、及时检修或报修,保证不动产的使用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不动产处置
第十八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的不动产处置,按照各自章程对权限的规定进行决策,如有必要,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不动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动产处置主体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如有必要,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集团本部内部或特定用途的资产转让免于进场交易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集团、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集团本部与一级子(分)公司之间、各一级子(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固定资产产权无偿转移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集团本部资本运营部,按程序批准后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管理部门(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应配备专门人员,建立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租赁双方应当明确双方对出租不动产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用于危化物品储存,并对自持房屋、租赁房屋定期开展安全巡查,确保经营性房屋资产的安全经营使用。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严禁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不动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承租方在未办妥各类与经营相关的报审(备)手续、取得相关资质前(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消防验收合格、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检疫等),不得提前开业。承租方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在不动产租赁期间,应加强租赁经营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承租方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必须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清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要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严禁未经相应决策程序批准擅自处置、出租、出借不动产。不动产管理中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要加强对不动产租赁过程的监管,对承租方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发现承租方不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违约责任,必要时依法定情形或合同条款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八条  集团本部将对一级子(分)公司不动产管理情况加强检查问责。发生不履行或违反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本部、一级子(分)公司的不动产购建事宜按照集团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实施。暂未归入一级子公司类别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本部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